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瑞彬与唐山市丰南区鸿生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彬,唐山市丰南区鸿生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张瑞彬。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鸿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朝阳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彬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鸿生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震承担。审判员  孙满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