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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明、吴金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明,吴金强,于金芳,贾国伟,杜振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135号原告:茌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乐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桑信用社职工。被告:李晓明。被告:吴金强。被告:于金芳。被告:贾国伟。被告:杜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明、吴金强、于金芳、贾国伟、杜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李晓明、吴金强、于金芳、贾国伟、杜振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晓明、吴金强、于金芳、贾国伟、杜振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树安审 判 员  张华林人民陪审员  张宝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常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