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明、吴金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明,吴金强,于金芳,贾国伟,杜振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135号原告:茌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乐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桑信用社职工。被告:李晓明。被告:吴金强。被告:于金芳。被告:贾国伟。被告:杜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明、吴金强、于金芳、贾国伟、杜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李晓明、吴金强、于金芳、贾国伟、杜振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晓明、吴金强、于金芳、贾国伟、杜振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树安审 判 员 张华林人民陪审员 张宝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常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