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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李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被告罗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兰望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