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明堂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明堂,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136-1号申请人赵明堂,男。被申请人隋敏,女。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13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粤B898**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霍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