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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x诉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李x。委托代理人李龙庆,系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本院在审理李x诉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承担。审判员 : 张 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鲁荣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