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x诉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李x。委托代理人李龙庆,系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本院在审理李x诉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承担。审判员 : 张 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鲁荣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