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淮北市华瑞面粉有限公司与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华瑞面粉有限公司,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85号申请人:淮北市华瑞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沈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培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谷王食品有限公司存款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