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章瑞云与周亚东、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瑞云,周亚东,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章瑞云,女,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周亚东,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李玲,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瑞云诉被告周亚东、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闻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