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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章瑞云与周亚东、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瑞云,周亚东,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章瑞云,女,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周亚东,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李玲,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瑞云诉被告周亚东、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闻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