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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颜天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天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74号罪犯颜天德,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天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766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两同案)。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颜天德定罪处刑和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2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三刑执字第2476号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天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天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