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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福建华源染料有限公司与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华源染料有限公司,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71号原告福建华源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华,总经理。被告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华源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华源染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455756.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福州华源染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仓山区建新镇的厂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5756.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二、查封原告福州华源染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仓山区建新镇的厂房一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文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