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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6211号原告邱某甲。法定代理人邱某乙。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邱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沂南县,本案应移送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沂南县,有被告提供的沂南县青驼镇玉戴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据,原告亦同意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刘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沂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