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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增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