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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黎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黎某,女,1992年1月2日出生。被告肖某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黎某交纳。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邹一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