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黎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黎某,女,1992年1月2日出生。被告肖某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黎某交纳。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邹一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