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亚运与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运,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吴亚运,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73号嘉利中心20层,组织机构代码23879226-3。法定代理人:李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运与被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亚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