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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贲、王雯玮与苏州皇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贲,王雯玮,苏州皇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汤贲。原告王雯玮。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理。被告苏州皇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68号吴中科技创业园研发楼A713室。法定代表人高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荣良、陈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贲、王雯玮诉被告苏州皇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贲、王雯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8元,由原告汤贲、王雯玮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