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玉欣与贾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欣,贾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欣,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铁路物资站职员。委托代理人姜长海,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月斌,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经滨,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郭玉欣因与被上诉人贾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玉欣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长海、被上诉人贾月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经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退还给上诉人郭玉欣。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蒋志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