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泽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董钱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代表人胡永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峰,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原审被告董钱芝。委托代理人李洪仲,太谷县胡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安宏,系董钱芝之妻。委托代理人李洪仲,太谷县胡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山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渤海财保)��与被上诉人王泽、原审被告董钱芝、安宏、山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渤海财保之委托代理人许海宏、被上诉人王泽之委托代理人赵峰、原审被告董钱芝、安宏之委托代理人李洪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申通快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9月7日7时53分许,董钱芝驾驶晋A×××××号吉利美日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广线高速公路830km+8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导致车辆与其前方由王泽驾驶的晋K×××××号小轿车相撞,晋K×××××号轿车被撞后向前滑行又与前方由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新街3号驾驶员李晨瑞驾驶已停驶的晋A×××××号轿车相撞,造成三车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支队九大队责任认定,董钱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泽、李晨瑞无责任。当日7时55分许,龚浩驾驶晋A×××××号中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二广线高速公路830km+79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导致车辆与由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横河村东南东2巷7号驾驶员张保德驾驶的晋A×××××号小型普通客车以及已发生交通事故停驶的由董钱芝驾驶的晋A×××××号小型轿车相撞,晋A×××××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停驶的由王泽驾驶的晋K×××××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四车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支队九大队责任认定,龚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泽、董钱芝无责任。2014年11月7日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王泽所有的晋K×××××号轿车损失金额为28249元,鉴定费1200元。事故发生后,董钱芝支付王泽维修费3000元。另查明晋A×××××号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申通快递公司。龚浩为该公司雇佣司机。该车在山西渤海财保处投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所有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原审认定,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支队九大队查明的事故事实属实,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该院应予认定。王泽车辆损失28249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29449元。王泽的车损是由于两次碰撞造成的,故损失应由造成两次碰撞的责任人各半承担。由董钱芝承担14724.5元。该已支付3000元,应予核减。由龚浩承担部分应由申通快递公司承担,申通快递公司已投保,故由山西渤海财保在交强险财产项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14724.5元。原审判决:(一)被告董钱芝赔偿王泽车辆损失11724.5元;(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赔付王泽车辆损失14724.5元。上述应付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宣判后,上诉人山西渤海财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原审判决赔偿金额有误,判令上诉人与董钱芝对半分担王泽车损不合适,王泽的车损主要是由董钱芝造成,应由董钱芝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上,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泽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被告董钱芝、安宏答辩称董钱芝驾驶的是家用车,与王泽家用车相撞不会造成王泽车辆太大的损失,王泽车损现状系上诉人公司承保的申通快递公司大车撞击董钱芝车辆后,董钱芝车辆二次撞击王泽车辆造成,上诉人公司承保车辆在王泽车辆受损的因果关系中系近因,应对王泽车损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被告申通���递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王泽车损,原审判令上诉人与董钱芝对半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泽车辆系在受到两次撞击之后形成现在的车损情况,虽两次撞击均是董钱芝车辆与王泽车辆接触,但第二次撞击根本原因却系上诉人承保的车辆撞击董钱芝车辆,导致董钱芝车辆再次与王泽车辆接触,两次撞击在王泽车辆受损这一结果中,在事后根本无法进行原因力大小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原审在难以确定双方车辆责任大小的情形下判令侵权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俊审 判 员  白雁军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