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伟刘万春诉林秀檀、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刘万春,林秀檀,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李伟,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万春,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檀,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二龙村。被告: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西路129号。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刘万春诉被告林秀檀、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刘万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刘万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刘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琳人民陪审员 孙成思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