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秋梅与刘桂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梅,刘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陈秋梅。被执行人刘桂梅。申请执行人陈秋梅与被执行人刘桂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秋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秋梅申请执行标的20897.42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桂梅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桂梅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的线索和证据。2015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陈秋梅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