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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光义、吴光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光义,吴光磊,余仁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明健、陈少凡,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吴光义,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光磊,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余仁建,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光义、吴光磊、余仁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百二十四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清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