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阮红邦与梅升平、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红邦,梅升平,李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29号原告:阮红邦,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梅升平,男,汉族,住桐城市孔城镇。被告:李春雷,男,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阮红邦与被告梅升平、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同时向原告阮红邦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阮红邦在接到本通知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阮红邦逾期仍未缴纳。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宏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潮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