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小琴、盛道永与朱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琴,盛道永,朱成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杨小琴。原告盛道永。被告朱成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琴、盛道勇与被告朱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小琴、盛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杨小琴、盛道勇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