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小琴、盛道永与朱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琴,盛道永,朱成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杨小琴。原告盛道永。被告朱成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琴、盛道勇与被告朱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小琴、盛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杨小琴、盛道勇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