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赞青,黎妙璇与何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赞青,黎妙璇,何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赞青,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妙璇,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昕,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剑,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惠玲,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邓骏,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赞青、黎妙璇因与被上诉人何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赞青、黎妙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赞青、黎妙璇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赞青、黎妙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9.53元(黄赞青、黎妙璇已预交5313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564.77元,由黄赞青、黎妙璇负担。黄赞青、黎妙璇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6565.23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