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恢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和被执行人余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余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恢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住所地尤溪县。负责人叶剑,行长。被执行人余文雄,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和被执行人余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文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文雄所有的银行存款1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