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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8号原告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112。被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189。原告袁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经公告送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2003年儿子袁嘉豪出生。2006年起,原、被告一起在平沙科德电子厂工作,感情一般。2010年开始,被告经常提出离婚,当时原告为了家庭和儿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2011年5月20日左右,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回,5月28日,原告到平沙派出所报警,直到现在三年多都没有被告音讯。因被告不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儿子袁嘉豪一直由原告抚养,为了其健康成长,请求由原告抚养儿子。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袁嘉豪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谢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24日,儿子袁嘉豪出生。原告称,自2006年起,原、被告一次在平沙科德电子厂工作,感情一般,因原告从小父母双亡,家境贫寒,自2010年起,被告经常提出离婚,当时因原告考虑到家庭和孩子,没有同意。2011年5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5月28日向派出所报案。直到现在,被告都杳无音讯。袁嘉豪现在由原告抚养。平沙镇连湾社区出具证明,证实被告自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回。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报案记录、社区证明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三年有余,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不落不明,袁嘉豪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谢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解除夫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儿子袁嘉豪(2003年6月24日出生)由原告袁某抚养至18周岁,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丘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温耀楠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