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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廖洪申请执行廖兵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洪,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廖洪。被执行人廖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廖洪申请执行廖兵遗产分割纠纷。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廖洪、被执行人廖兵对以廖显清(廖洪、廖兵之父,已故)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账号/卡号:)、中国工商银行阆中古城支行在(账号/卡号:)、中国农业银行阆中古城支行(账号/卡号:)、中国银行阆中支行(账号/卡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享有继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以廖显清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账号/卡号:)中的存款本金29,562.94元及利息,中国工商银行阆中古城支行在(账号/卡号:)中的存款本金2,122.50元及利息、(账号/卡号:)中的存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中国农业银行阆中古城支行(账号/卡号:)中的存款本金109,540.03元及利息,中国银行阆中支行(账号/卡号:)中的存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账号/卡号:)中的存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账号/卡号:)中的存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予以扣划(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中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