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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雪燕与曾德涛、曾令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燕,曾德涛,曾令佐,吴甲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49号原告黄雪燕。被告曾德涛。法定代理人曾令佐。被告曾令佐。被告吴甲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燕与被告曾德涛、曾令佐、吴甲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燕以已和被告曾德涛、曾令佐、吴甲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雪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雪燕负担。审 判 长  朱军杰代理审判员  李良敏人民陪审员  张雄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廖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