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凤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贵州省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省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609—1号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政通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春模,任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金永,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员工。被告贵州省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望湖广场4幢。法定代表人任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谷仕祥,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凤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贵州省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吴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