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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21号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石府路甲2号1幢3层101。法定代表人冀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纯,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登山,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斯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