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飞欧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欧,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杨飞欧,男,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杨威,男,住本县。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本县。法定代表人盘永天,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杨飞欧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飞欧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项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3971.72元,并负担受理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献活审 判 员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董秋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