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仪强策与李世云、张合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仪强策。被执行人李世云。被执行人张合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世云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西三里社区xxx巷xxx号有房屋xxx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世云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西三里社区xxx巷xxx号房屋xxx处(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