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5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欧孔震与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铁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孔震,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铁路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5419号原告欧孔震,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学京,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铁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崔思龙。委托代理人杨彩华,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孔震与被告福建闽安投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铁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孔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孔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孔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64元,减半收取为5332元,由原告欧孔震负担。审 判 长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温云辉人民陪审员 林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