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2-1号申请人常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塔支行账户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