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铁牛诉杨可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牛,杨可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李铁牛,男。被告杨可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牛诉被告杨可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牛于2015年4月9日以其与被告杨可平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李铁牛负担。审 判 长 任晓刚审 判 员 白朝霞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蕙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