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463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志立,男,32岁,汉族,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按期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