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大英县国土资源局与谭建军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英县国土资源局,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英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大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包久双,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谭建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6日,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村居民。大英县国土资源局为与行政相对人谭建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大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立案审查责令其进行了补正执行申请书。2015年3月12日本院予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己审查终结。大英县国土资源局(下称大英国土局)申请称,2009年2月谭建军擅自在其承包鱼塘位于大英县地界一侧堰坎上动工建房。同年6月,大英国土局向谭建军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活动,谭建军继续实施建设并建成112.8平方米的砖混平房。后大英国土局与大英县象山镇多次协调,希望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对其宅基地危房进行改建,均协调未果。2014年9月16日,大英国土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告之申辩等权利义务;2014年12月1日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国土资罚(2014)4号);2015年1月5日向其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谭建军始终不予执行。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2、现场勘测笔录、谭建军询问笔录、谭先金(谭建军之父)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承包鱼塘合同书、违法建筑物远景照片和限期拆除通知书发送照片;3、大英县象山镇政府与中江县普兴镇政府证明、象山镇观桃村与普兴镇石龙店村委会证明、大英县象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截图;4、立案呈报表、延期申请、非法占地调查报告、案件会审记录、文书呈批表、风险评估报告、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5、大英县纪委调查报告、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大英县象山镇观桃村9组谭建军宅基地登记证。被执行人谭建军向本庭陈述称,在承包鱼塘旁边建造砖混结构房屋是事实,当时办了证,后来被收回去了,现在拿不出任何手续;鱼塘旁边房屋可以协调处理,协调不成该拆就拆,确要保障我们有住处,并提交了谭先金谈话记录、建设临时住房协议书、大英县象山镇调解中心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印材料。本院查明,2008年10月经过合同转包,被执行人谭建军与大英县象山镇观桃村民委员会和中江县普兴镇石龙店村民委员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其经营管理两村的共有鱼塘,承包期限30年。2009年2月,被执行人谭建军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其承包鱼塘位于大英县地界一侧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房;2009年6月,大英国土局向被执行人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活动,但其继续实施建设并建造成一层五间、面积约112.8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经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和县级相关部门协调,劝导谭建军及其家人主动拆除该违法建筑物未果,致村民不断上访。2014年9月16日,大英国土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其听证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和是否举行听证等权利,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被执行人谭建军未要求进行听证及其提起诉讼,也未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2014年12月1日,大英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大国土资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谭建军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设施;(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同月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谭建军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2015年1月19日,大英国土局经过催告,规定期限届满被执行人谭建军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义务。另查明,2009年大英县全面实施农房改造项目工作,被执行人谭建军申报改造宅基地的土坯房屋,领取补助资金5,000元,后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改造申报的房屋,责令其退回了补助资金5,000元。2010年5月,大英县象山镇观桃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丈量了该鱼塘边所建房屋面积,申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2011年4月,大英国土局在拟发放该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得知此房屋属违法占地建房,便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谭建军未经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砖混结构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大英国土局依其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谭建军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已进行登记确权,陈述中要求保障其有住房,不符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谭建军作出的大国土资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毅审判员 陈永红审判员 陈才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覃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