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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一初字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梅诉被告薛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满,薛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一初字00106号原告:张联满,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齐有泉,系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铁,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负责人:王明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梅诉被告薛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梅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联满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艳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联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5.00元,减半收取1692.50元,由原告张联满负担。审 判 员 高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