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845号原告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8-11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彬,经理。法定代表人任爱卿,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2号17号楼底商102号。法定代表人张逸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江,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泰,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