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慧君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慧君,山东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君,女,l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山东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力,董事长。上诉人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慧君、原审被告山东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历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裁定,驳回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苏州市吴中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山东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苏州市角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苏州市吴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慧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26日,李慧君与山东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李慧君参加山东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华东五市五日游。现李慧君以在旅游中受伤为由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属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被告之一山东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李慧君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