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贵兰与罗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贵兰,罗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常贵兰,女。被执行人罗亚辉,男。本院在执行常贵兰与罗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亚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常贵兰偿还案件款30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罗亚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支付本案案件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罗亚辉保证于2015年8月底之前还清本案案件款30000元和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常贵兰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成审判员 吴昌学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