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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贵兰与罗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贵兰,罗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常贵兰,女。被执行人罗亚辉,男。本院在执行常贵兰与罗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亚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常贵兰偿还案件款30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罗亚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支付本案案件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罗亚辉保证于2015年8月底之前还清本案案件款30000元和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常贵兰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成审判员  吴昌学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