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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行执字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胡茂长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茂长,李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执字00021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327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7180-X。法定代表人:莫家华,主任。被执行人:胡茂长,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李玉平,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庐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10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本院(2015)庐江行非审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茂长、李玉平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茂长银行存款5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延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