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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开封市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姚曙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8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6847024-X。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大海,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曙光,男,汉,44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开封市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开封市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大海、被告姚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姚曙光于2000年9月20日从原告处办理个人贷款200000元。现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已连续多次逾期,情况非常严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6666.46元,并支付至偿还贷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贷款20万,贷款有我的签字我不否认。开始时我是施工方,政合房地产是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政合应拨付我们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政合房地产迟迟不拨付工程款。后来经过我们几次讨要工程款,我们找到政合房地产说再不拨付工程款,我们就停工。政合房地产让我们每人准备一个私章,以我们的名义到工行去贷款。房屋按揭性质什么的我们也不清楚,政合房地产说贷的款不让我们还,由政合房地产还。但实际上贷了20万,只给了我们8万元工程款。我们问政合贷了20万只给8万怎么办,政合说后续还会给工程款。我们问这8万工程款由谁偿还,政合说由政合公司偿还。本次诉讼是工行起诉我们的第四次,但是每次都是起诉后,法院发过传票后,我们把借款原因向法院说明后,法院就不再过问此事。原告起诉后我们才知道这是房屋按揭贷款,见了原告的证据,我们才发现以我们的名义在温泉花园办有房产证,但是我们至今也不知道我们名义下的房产的具体坐落位置。如按原告诉求所说,按揭贷款是每月要偿还的,但是贷款至今,我们一次都没有还过一分钱。08年开始欠款,银行为什么不通知我们,那时候徐晓虎还在开封,还好找。2000年至2008年每月有人偿还借款,是谁还的?如果是我们还的,我们不会不承认。现在突然让我们还款,我们不可能还。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日,原告和被告姚曙光签订了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姚曙光为乙方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4.65,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的罚息。……”。自2008年7月20日起,被告不按期偿还贷款及利息,下欠本金46666.46元。以上事实由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据、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姚曙光向原告贷款200000元,至今下欠本金46666.4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姚曙光偿还贷款本金46666.46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对贷款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均有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姚曙光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46666.46元,并支付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罚息计算)。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