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长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建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闵熠,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彤,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