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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跃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秋夏,该公司员工。被告徐芳。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子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羚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