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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林辉连与陶堂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连,陶堂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林辉连,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龙。被执行人陶堂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林辉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堂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陶堂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陶堂作与申请执行人林辉连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陶堂作应偿还林辉连借款10704元,从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还清为止。现被执行人陶堂作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林辉连借款2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林辉连借款87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陶堂作不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林辉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