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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宁夏非凡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潘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24-1号原告宁夏非凡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孙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娜,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肖雪莲,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非凡宝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娜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