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位大云为与被告王永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位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1日生,住商水县汤庄乡位坡村,身份证号4127231988********。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31986********。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月底举行过门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且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缺席未答辩。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1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农历12月19日举行过门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女王梓怡(2013年5月30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电脑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中喜审 判 员 :杨立军人民陪审员 :魏大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上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