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宁波兆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言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兆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言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16号原告:宁波兆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凌云路1177号7栋一层。法定代表人:杨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言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兆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言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