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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71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于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