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毛习权,马佳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毛习权,马佳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新城洋河花园小区。负责人冉拥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范洪江、杨清松,该支行职员。被告毛习权,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上磺镇高余街。被告马佳翠,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上磺镇高余街。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诉被告毛习权、马佳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邓乾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