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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诉前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田阳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瑞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诉前保字第38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负责人王炳慧,行长。被申请人广西田阳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红岭坡糖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柳烽。被申请人林瑞财。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林瑞财。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园区糖果食品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宝弟。被申请人林斌云。被申请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镇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建才。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田阳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瑞财、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斌云、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田阳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瑞财、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斌云、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田阳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瑞财、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斌云、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应当在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